軍隊實施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,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《政府采購法》和《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》、 《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》等法規,作為“采購方”,對武器裝備“供應商”實施的資格審查,目的是降低裝備采購風險,提高裝備建設質量效益、 促進承制單位管理水平不斷提高。取得裝備承制單位資格, 意味著該“供應商”的能力和管理水平達到軍方基本要求, 可以承擔武器裝備采購任務,并簽訂裝備采購合同。
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由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管理, 各軍兵種(陸軍、海軍、空軍、火箭軍、戰略支援部隊 等)裝備部組織軍事代表機構實施,具體工作由各級合同 監管部門負責。資格審查工作實施“兩報兩批”制度:一 是申請單位向全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受理點遞交 資格審查申請,各軍兵種裝備部核實后上報審查計劃,由 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下達;二是各軍兵種裝備部按照計劃 組織審查工作,對于審查通過的單位,軍委裝備發展部批 準注冊,發放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。
未取得裝備承制單位資格的單位,不能與軍隊直接簽訂裝備采購合同(部分預研項目除外),特殊情況報軍委 裝備發展部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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